美国国土安全部 (DHS) 于2024年12月18日正式发布了H-1B Modernization Final Rule。该草案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同时回应了诸多关注的重点。该法案站在官方的角度上明确指出,在合理条件下允许在申请组织中拥有控股权的H-1B受益人申请并获得H-1B身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雇H-1B抽签”。
小编在这里先提醒大家,目前H-1B Modernization Final Rule仍为最新发布的草案,尚未生效。当前预计于2025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如果当前您正在关注自雇H-1B抽签,欢迎联系我们,小编为大家提供了「自雇H-1B抽签」微信群,小编会为大家密切留意与该草案相关的任何动态,会在群内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快来进群一起讨论吧!
点击查看H-1B Modernization Final Rule官方原件:Modernizing H-1B Requirements, Providing Flexibility in the F-1 Program,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
自雇H-1B抽签新规盘点及形势分析
自雇H-1B抽签回顾,政策模糊导致自雇H-1B长期受阻
长期以来,H-1B签证是外国高技能人才留美工作的主要渠道。然而,对于希望创办并经营自己企业的创业者来说,H-1B签证曾经是一大难题。这主要是因为H-1B申请要求证明传统的雇佣关系,而创业者在其公司中既是雇主又是雇员,这种双重身份难以满足移民局(USCIS)的审核要求。
此外,在新规则出台之前,“自雇H-1B”的概念一直备受质疑。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持,许多受益人和律师对这一模式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移民局的审核标准模糊不清,导致许多申请被拒;另一方面,由于因难度过大,大多数律师会直接拒绝此类Case,或建议受益人转出公司控股以提高通过率。因此,自雇H-1B的申请长期被视为高风险行为,大家不会轻易尝试。
在Final Rule的Cmments中也指出了一些自雇抽H-1B对面临的问题及一些担忧:
– 对于自雇抽H-1B合法性存疑
一些评论者认为允许受益人以控股企业的形式自雇抽H-1B可能违反H-1B签证的法律初衷。缺乏明确的审核标准(如“proper gating criteria”)可能导致大量不合规的自雇H-1B申请,增加项目被滥用的风险。
– 自雇抽H-1B壁垒对美国经济影响
评论者指出,现行H-1B政策对创业者设有多重限制,这一制度壁垒不仅阻碍了高技能外籍人才的创业机会,还导致许多潜在的创新力量被迫转向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发展。数据显示,美国近三分之二的十亿美元级企业由移民创立,但这些限制政策使移民创业对经济和创新的潜在贡献未能充分释放。
– 雇佣关系明确难点
雇佣关系的定义被认为是自雇H-1B申请的核心障碍。创业者必须证明自己在企业中既是受雇方又能被企业控制,这种复杂性让许多初创企业难以被视为“合法的美国雇主”,从而限制了申请的可行性。而很多移民律师对于公司运营管理没有经验的,就更难详细理解区别,从而导致了为了自己案件成功率而不敢接收这类案件的情况。
– 政策不明确
现行政策对自雇H-1B的操作指导不足,加剧了申请中的不确定性。一些评论者提到,政策模糊和历史遗留问题(如2010年的指导意见)使创业者在规划签证路径时面临更大的挑战,甚至放弃在美国的创业计划。
– 非专业职责(non-specialty occupation)的现实困境
当前H-1B政策对受益人的职责范围有严格要求,而对于H-1B自雇的创业者来说,除履行专业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工作之外,还需要承担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职责,例如寻找投资者、谈判合同以及处理行政事务。但这些与企业运营直接相关的职责不在专业职位范畴之内,导致很多创业者的工作内容面临“不合规”的情况。现有政策的僵化定义限制了创业者灵活管理企业的能力。
– 非营利组织的控股权定义模糊
对于希望在非营利组织中自雇抽H-1B的创业者来说,现行规则中控股权的传统定义(如超过50%的股份或投票权)并不完全适用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模式。评论者指出,非营利组织通常不发行股份或股票,因此无法通过“控股权”这一指标来衡量受益人在组织中的实际控制力。
Final Rule 自雇H-1B的政策明确
H-1B Modernization Final Rule中DHS就这些长期困扰创业者的问题逐一做了解答。新规通过一系列条款和解释,为自雇H-1B申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方向:
– 明确自雇H-1B抽签的合法性
DHS明确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禁止拥有美国企业所有权的非公民成为由该企业提交H-1B申请的受益人。
根据法规,控股企业依然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美国雇主”,只要符合规定的所有要素,包括合法存在、具备真实的职位需求,并且受益人从事大部分专业职位的职责。作为法律主体,企业与其所有者是独立分离的。即使受益人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只要企业符合所有定义标准,就可以作为H-1B申请中的合法雇主。
– 明确控股权(controlling interest)及受益人所有者(beneficiary owner)的定义
DHS在新规中明确“控股权”指受益人拥有超过50%的股权,或拥有多数投票权。而拥有申请公司“控股权”的受益人,则为受益人所有者。
*本文中所探讨的“自雇H-1B抽签”的情况也就是beneficiary owner的情况(拥有超过50%的股权,或拥有多数投票权的控股企业给自己sponsor H-1B的情况)。DHS在后续的回复中强调非控股情况下的H-1B 申请资格,即使受益人不拥有控股权,只要符合其他H-1B资格要求,也仍可申请H-1B签证。
– 不会豁免自雇H-1B配额限制:
年度85,000的H-1B配额及其豁免条款由国会设定,DHS无权更改这一法律框架。再一次明确即使自雇H-1B抽签也会算入85,000的H-1B配额中。
– 重申自雇H-1B抽签仍需满足工资要求
DHS明确表示,此终规不会改变劳工部(DOL)对劳工条件申请(LCA)的管理及其关于工资要求的规定。这些要求由现行法律和DOL法规决定,DHS无权更改或提供豁免。
– 针对非盈利组织自雇H-1B抽签的适用性重申
即使因非盈利组织的特性受益人不拥有控股权,非营利组织依然可以为受益人提交H-1B申请。
– 提出自雇H-1B抽签“18个月的限制”(签证有效期限制)
首次申请和首次延期每次18个月有效期,但在之后的延期中,可申请最长3年的有效期,总计最多6年。与传统H-1B有效期总时长相同,但是会需要多一次申请延期才能达到。
– 明确自雇H-1B职责范围
DHS认可受益人在管理企业或推动业务增长时可能需要履行一些与企业运营直接相关的非专业职责。对于哪些职责属于“直接与企业运营相关”,仍需基于具体案例进行判断。DHS会要求申请人详细描述各项职责及其所占时间比例,并在续签申请中提交先前职责的完成记录。
尽管允许履行非专业职责,受益人仍需在多数时间从事符合H-1B专业职位要求的职责。
– 自雇H-1B抽签真实岗位要求再次明确
为确保H-1B申请是基于真实的工作需求。USCIS 将审查职位的真实性和专业性,会加强第三方派遣与现场审查,确保申请符合 H-1B 项目的要求。
自雇H-1B抽签政策变化对留美人来说是否利好?
自雇H-1B抽签,一定是给留美人带来新机遇的!
本次H-1B Final Rule DHS正面表明了控股企业提交H-1B申请的合法性,并对“控股权”进行了定义。这为许多在美考虑过开公司、创业者sponsor自己的人群,解决了法律上的不确定增强了自雇申请的可行性!过去,许多创业者因为担心雇佣关系的复杂性而放弃自雇H-1B申请。如今,新规明确了控股企业仍然可以合法提交H-1B申请,只要符合“美国雇主”的所有条件。这样的政策澄清无疑给了创业者更多信心。把H-1B自雇抽签带到明面上进行讨论,使得后续对这方面真正有需求的朋友们在不影响自己及公司发展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来自律师的专业支持。
对于正处在OPT或Day-1 CPT期间但苦于找不到雇主的留学生来说,自雇H-1B是一条新的“Plan B”。如果刚好有创业想法,可以通过自己创办的公司申请H-1B签证,一次性解决“工作”及“身份”两大问题。
站在创业公司的角度上来看,本次新规明确了受益所有人的工作职责范围是可以根据情况包含公司常规运营工作,给受益人更多空间自己管理、运营自己的公司。而这种灵活性对于早期创业公司的管理和发展都非常重要。
另一方面不可避免的就是,一条新的留美道路的打开,注定会迎来更多的H-1B申请。随着自雇路径被明确,更多创业者可能选择通过这种方式提交H-1B申请。结合今年(FY 2025)及历年抽签数据,今年因“按人头一人一抽”已经大大限制了H-1B Fraud,但H-1B中签率没有预期中得到答复提升的主要原因就是H-1B申请者历年的“积压”以及每年新增,使得参与H-1B抽签总数居高不下。自雇H-1B抽签被推到明处,明年H-1B抽签人数预计会有增长!随之而来的也许就是中签率的下降及RFE概率增大。
自雇H-1B抽签难点分析
尽管Final Rule中明确了自雇H-1B抽签的合法性,但对真正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难点一定要提前了解、做好准备。接下来小编就针对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分析自雇H-1B抽签难点。
– 工资和费用要求对于初创企业也许难以达到
前文跟大家明确过自雇H-1B签证对于要求支付受益人“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这一点是不变的。而初创公司往往最有可能会面临一些资金紧张、现金流短缺的情况,尤其是在盈利模式尚未成熟的早期阶段。而对于H-1B受益人兼公司创始人来说,初创企业本应需要支付CEO等高管岗位市场工资。但为达到工资标准迫使一些创业者选择低薪“入门级”职位,以减少企业支出。
创业公司可能需要在有限的资金中同时满足工资支付、签证申请费用、以及日常运营成本,财务方面在创业初期将会成为很大的挑战。
– 18个月限制的频繁审核
为了加强对企业运营真实性的监管,自雇H-1B的首次申请和首次续签有效期仅为18个月,随后可以延长至最长3年。虽然在时间总数上和常规H-1B申请并无太大差别都为6年,但是在创业初期审核周期为18个月而非常规的3年。频繁审核带来更多的时间成本比较繁琐。且前期18个月的短期签证面临更多的留美身份方面的未知性,会让投资者对创业项目的稳定性没有把握,尤其是需要长时间回报周期的行业(如生物科技、硬件开发等)。这种不确定性也许会给公司融资带来困难,也有可能会影响到创业公司下一步的发展计划。
– 非专业职责的模糊界定
DHS在新规中虽表达允许受益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履行部分与企业运营直接相关的非专业职责(如谈判合同、寻找投资者等),但强调这些职责必须合理且占比不超过专业职位职责。这种模糊界定很有可能在后期引发问题。对于涉及多个行业或新兴领域的创业者而言,其工作职责可能很难被归入传统的“专业职位”定义范畴。这无疑将有很大可能会导致申请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审批难度增加。且DHS已明确表达,会需要申请者详细描述工作职责和时间分配,并在续签时提供上一个签证周期工作时间分配的相关证明。但是对应到创业的真实场景上,创业者的工作内容很难固定,在很多突发情况下需要随机应变,这种情况就会非常难控制时间占比。
– 自雇H-1B抽签针对行业和企业规模的适用性不同
虽然DHS及USCIS并未对企业的规模及行业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针对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一定是会面临“不一样”的挑战的。高资本行业的创业门槛将面临更大难度的挑战,例如科技或医药领域的初创企业,通常需要较高的资金支持,而工资和 LCA 要求可能进一步抬高创业门槛。而对于现金流较弱的小型初创企业,高昂的申请费用、工资要求,以及续签复杂性可能会压缩其生存空间。
– 雇主-雇员关系证明依然存在
国土安全部将从美国雇主的定义中删除对雇主-雇员关系要求的提及,申请人需证明其至少满足受益人的“雇用、支付、解雇、监督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工作”因素之一即可满足雇主-雇员关系测试。作为一项额外的诚信措施,国土安全部在“美国雇主”的定义中编入了现有要求,即申请人必须为受益人提供在美国境内工作的真实工作机会,以及一项新要求,即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合法存在并愿意在美国接受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可以要求提供合同和其他类似证据,以证明受益人职位的非推测性质以及履行职责所需的最低教育要求,这涉及到所提供的职位是否符合专业职业资格以及工作机会是否真实,而不是申请人是否符合先前雇主与雇员关系监管文本规定的美国雇主资格。
– 参与抽签容易,后续若被RFE原因多样且复杂
自雇进行H-1B抽签,如果中签File之后遇到RFE,大概率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①职位不符合“专业职位”标准(Specialty Occupation)②身份维持问题(如OPT或CPT期间的状态不明确)③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宣传材料,每一项都需要在前期尽可能避免,同时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一定要设置充分,因为这对于判断公司是否真实存在非常重要,至少要包含公司介绍、业务范围、合作案例、联系方式等等内容,让对方清楚知道公司是干什么的,这里若是自己来操作会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可以联系我们寻求专业团队帮助。
自雇H-1B抽签如何操作
自雇H-1B抽签前同学们首先要清晰的了解H-1B自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如何成立注册公司。这些都准备就绪之后大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H-1B电子注册,中签后递交材料。下面小象会为大家详细讲解每个步骤。
H-1B自雇申请必须要满足的条件
– 雇主雇员的关系
DHS在新规中明确,控股企业依然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美国雇主”,只要企业符合所有定义标准,即使受益人是企业的唯一所有者,也可以作为H-1B申请中的合法雇主。
以往H-1B自雇需要满足雇主-雇员条件较为严苛,很多H-1B自雇申请因此被RFE。当前申请人只需证明其至少满足与受益人有关的“雇用、支付、解雇、监督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工作”因素之一,即可满足雇主-雇员关系测试。
作为一项额外的诚信措施,国土安全部在“美国雇主”的定义中编纂了现有的要求,即申请人为受益人提供在美国境内工作的真实工作机会(包括“在美国境内的远程工作、远程工作或其他场外工作”),以及在美国拥有合法存在并愿意在美国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新要求。
具体来说,可能会要求提供合同和其他类似证据,以证明受益人职位的非投机性质和履行职责的最低教育要求,这涉及到所提供的职位是否符合专业职业的条件以及工作机会是否真实的问题,而不是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根据以前的雇主-雇员关系监管文本成为美国雇主。
– 专业职位
虽然受益人可以从事与拥有和管理申请公司直接相关的职责,但其大部分时间必须从事与申请中授权的专业职位职责相关的工作,这个要求被纳入法规。
USCIS要求雇主必须证明其在要求的开始日期之前有可供工人使用的专业职位 (Specialty Occupation),并将审查职位的真实性和专业性,USCIS 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合同或类似证据,确保申请符合 H-1B 项目的要求。
专业职业是指要求申请人具备高度专业知识的职位,并且该职位需要至少与其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的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如果没有满足学历要求可以用在相关领域3年的工作经历可以代替一年的大学学习经历。并且受益人所需学位领域与职位职责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关系。所谓“直接相关”,意思是学位或学历和工作职责之间有合理的逻辑联系。
想要开公司自雇就必须要做好职位分工,可以指定详细的商业计划,规划公司未来发展,制定明确的职位需求说明,并且证明公司在H-1B有效期内可以正常运营,提供给员工足够的工作量。
– 雇主合法存在并接受传票服务
合法存在”是指申请人是合法成立的,并被授权在美国开展业务,而“愿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是指申请人可以在美国的法院被起诉。H-1B自雇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合法成立,是美国实体,拥有美国国税局(IRS)签发的雇主识别号码(EIN Number)、并且有真实和正常的运营状态且正常经营纳税的公司,对公司的规模、成立年限和盈利情况没有硬性要求。
– 公司有足够财力
H-1B中签之后公司需要先申请到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雇主必须证明H-1B生效后能够支付给雇主达到现行工资水平(prevailing wage),每个地区平均工资水平不一样,可以在政府的网站(flcdatacenter.com)进行查寻。USCIS 有权审查劳工条件申请(LCA)与 H-1B 申请的一致性。申请人必须证明 LCA 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使用适当的工资来源。如果 H-1B 申请中提供的事实或 LCA 上的信息不准确、欺诈或包含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申请可能会被拒绝,或者如果获得批准,申请批准可能会被撤销。公司证明财力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已获得或正在谈的融资证明、银行账单、启动资金(可能是公司拥有人自己的投资或者借款)等等。
自雇H-1B抽签详细流程
确定自身符合H-1B申请条件之后,大家想要自雇H-1B抽签就需要成立一个公司,公司注册完成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H-1B申请。
成立公司步骤
– 选择公司类型
自雇H-1B抽签可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简称LLC)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 Corporation:一种独立的法律实体,管理架构则较为严格,必须拥有正式的管理架构,且成立董事会承担为股东创收的管理责任。对于真的要创业搞startup拉VC投资同学可以选择开corporation。
– LLC:是一种法律业务结构,LLC可以由一个人拥有,称为单成员LLC,或者LLC可以由两个或更多人拥有,称为多成员LLC。对于单纯想要自己sponsor自己不拿VC投资的同学可以选择开LLC。
Corporation和LLC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持有者是一个或多个个人,而一家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的持有者是其股东。
LLC操作起来比corporation简单很多,但是LLC的股权模式不够精细,费用$1500起。
*LLC部分州要求需要登报公示,具体信息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详细了解!
– 选择注册地址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USCIS申请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一个实际工作的地址,大家在选择注册地址时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实际运营需求,业务是否跨州开展等等。很多同学可能会考虑到选择到Delaware注册,因为公司相关法律健全隐私高。但是如果本身公司实际运营并不在Delaware可能就需要进行虚拟地址注册,这种情况再后续递交材料时被查就会导致材料被拒!
– 选择公司名称
公司申请之前,必须要在州政府网站上调查,在确保没有重复的情况下,再选择并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名称。LLC或 Corporation的公司名称不能在同一个州内重复。
– 官网注册
大家选定注册地址之后就可以在注册地州政府官网填写信息进行注册了,所需材料见上图。
公司注册完成之后会有一个公司注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或 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有了这个大家就可以进行下一步。
– 申请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雇主身份号码(简称EIN)又称联邦税识别号码,用来识别企业实体。一般而言,企业都需要一个EIN。企业需要雇佣员工或者是需要报税都需要用到。只有拿到EIN公司才能够满足Sponsor H1B资质。
如何申请EIN?
如果您的主要营业地点在美国,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EIN,大家可以登录雇主身份识别号码 (EIN)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 在线申请。立即直接从国税局免费获取 EIN。
– 将申请雇主身份识别号码的 SS-4 表格(英文),传真至 855-641-6935。您将在 4 个工作日内获得 EIN。
– 将SS-4表格邮寄给国税局,收件人:EIN Operation, Cincinnati, OH 45999.。您将在大约 4 周后获得 EIN。
如果在官网完成申请大家可以将申请成功的PDF进行保存。
– 获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部分类型的公司在开始经营商业活动之前,必须要先得到各州、县、市各级的有关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书,至少包括一个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 BOIR申报
BOI报告,就是为了针对那些为隐藏资金而设立的空壳公司。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在美国注册并营业的企业,在外国注册并在美国登记、运营的企业都必须提供BOI报告。
如何申报?
申报公司通过 FinCEN 网站https://www.fincen.gov/boi以电子方式申报受益所有权信息。 向 FinCEN 提交了完整申报后,系统将发送收件确认。
申请BOIR需要的材料:
– 申请人姓名
– 出生日期
– 现办公地址
– 个人识别码 (护照号/驾照号)
注册完成后,拥有公司注册证明(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EIN,大家就可以正式开展业务,在规定时间内递交H-1B申请啦!
提交H-1B申请流程
– 开通H-1B抽签账户:2月中下旬
第一次自雇抽签需要在2月中下旬开始注册H-1B抽签的账户create a USCIS online account。
– H-1B电子注册:3月中旬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雇主所需信息:雇主名称,联邦税号,地址
雇主代表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邮箱和电话)
H1B雇员信息:姓名,生日,出生国,国籍,性别,护照号,所获学士学位或者更高学位。
这一阶段并不需要提供过多材料,对雇主本身实际经营状况规模大小等并没有考察。
– 抽签结果公布:3月底-4月初
一般情况下在3月底移民局会通知抽签结果,“Selected“就是抽中啦!
– 递交材料并等待结果:4月初-6月底90天内
中签之后需要在90天内向USCIS递交材料,尽可能提供充足准确的材料避免被RFE。
雇主需要提供:
雇主提供基本信息即可,其中包括雇主信息、员工薪资水平、EIN、 公司成立文件、公司介绍册、公司目前人数。
其他部分,如起草文书、填写申请表格将会由律师完成。欢迎联系我们获取更多帮助!
– H-1B中签后雇主首先需要向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申请LCA,雇主需要给律师提供雇员在公司的Job title和主要从事的内容等等,主要是为了帮助律师在美国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申请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向劳工部证明,公司内部空缺一个职位,并且没有招到合适的美国员工,因此必须雇佣一位外籍员工,并且这位外籍员工不会影响本国劳工的就业市场,且所领的工资不低于prevailing wage。
– 填写i-129表格,这个是申请H-1B的重要表格:两项规则的生效日期)开始,所有申请都需要使用新版 I-129 表格(非移民工人申请表) 。由于无法接受旧版表格,USCIS 将很快在uscis.gov上发布新版 I-129 表格的预览版本 。
雇员需要提供的H-1B材料:
– 所有护照的扫描件(包含照片页和签证页)和I-94
– 雇员的个人简历
– 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毕业证书、成绩单
– Offer Letter
– 如果雇员拿的是F-1签证,需附上F-1签证复印件和所有的I-20和EAD卡
– 如果雇员持J-1签证,需附上J-1签证复印件及DS-2019
– 等待H-1B批准通知:7月初到9月底
递交材料后如果你的材料通过审批,就会收到I-797 Approve Notice,如果没有通过,移民局会发出RFE (Request For Evidence)补件通知。大家收到部件通知及时跟律师联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 H-1B正式生效:10月1日
10月1号H-1B正式生效之后大家就可以用H-1B继续工作了!
自雇抽H-1B到绿卡
如果我们顺利自雇抽中H-1B,并且H-1B成功生效,该如何考虑后续的留美路径呢?是否还可以继续采用自雇的方式自己Sponsor绿卡,如果行的通,留美人的确算是开拓了一种全新的方式,具体到可行性以及流程时间线,我们如下考虑会更加全面。
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Sponsor绿卡的审核和H-1B抽签的审核完全是两码事,目前的新规也只是放开了留美人自雇去抽取H-1B,和绿卡的申请无关。按照当下的绿卡申请要求来看,新开的初创小公司非常难达标可行性不高,同时还需要重新调整公司相应组织架构及股权分配,去证明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尝试:
①股份比例调整为不占股,且受益人不能当法人。需要以H-1B雇员继续参与当前职位工作,不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②成立董事会,并证明董事会作为雇主有权力对雇员进行雇佣、解雇、监督等动作。
– 自雇抽H-1B到绿卡的可行性分析
按照USCIS规定,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帮助外国雇员获得移民绿卡,首先需要雇主获得劳工部批准的劳工证明,主要是为了向美国劳工部证明,现在的就业市场,没有比受益人更合适的人来干这份工作,属于绿卡申请过程中很关键的一步,也就是我们经常会说的PERM流程,相较于我们自雇抽取H-1B时所进行的LCA申请(符合职位要求即可,7天完成审批),这一步包含职位确认、工资标准确定、广告招聘、完整总结等等复杂程序,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审理时长可能超过1年。
PERM之后我们会经历I-140申请以及I-485申请,I-140阶段需要雇主提供相应材料并签字,I-485阶段基本只需要雇员提供相应材料并签字,也就是说主要这三个步骤,越前期越和公司有关,越后期越和公司无关,对于想要自雇Sponsor绿卡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PERM阶段。
如果是自雇,PERM操作起来困难吗?
1. 首先雇主必须有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完全遵守了劳工部的要求,完成了准确且合规的招聘,同时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付招聘广告所描述的工资,如果公司经营正常且满足相关要求,是有可能达标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已经自雇进行了H-1B抽取,还想继续Sponsor绿卡,需要公司架构调整及很长一段时间的公司运营,通俗来讲就是相对把公司“做大做强”,直到符合Sponsor绿卡的各项要求,需要重点关注:
工资支付能力:
公司的工资支付能力会在I-140阶段进行审查。需要I-140阶段公司递交税表中Net income或Net assets中,任一一个数字大于PWD劳工部认证的岗位薪资,即可证明工资支付能力。强烈建议提前联系律师安排。
2. 其次雇员必须向劳工部提交自己的背景信息,工作经历等等,需要的话也要提供雇主推荐信等等,如果是自雇这个板块非常好操作。
3. 岗位信息也必须有详细的披露(相对容易办到),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劳工部不定期的随机审计,保证我们在整个申请过程中的材料都能够完整的保留。
– 自雇开公司难道不是可以直接申请绿卡吗?
一般提到在美国创业开公司,很多人第一时间就会想到,那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O-1、L-1签证,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走EB-1C、EB-1A,真的有这么简单吗?拿EB-1C举例,主要是针对跨国公司企业家或高管申请绿卡的移民方式,受益人必须要证明在美国的海外公司3年内有连续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未来会来到美国在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位。这意味着什么?如果你本来就在其它国家或地区有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也计划成立或收购一家美国公司,就可以这样操作,先申请L-1A签证赴美或一直在海外工作,符合EB-1C相关条件后再进行申请。明显这种方式不适合我们想要一直留在美国境内的想法,并且相关条件要求非常高,限制非常多,其它呼声比较高的NIW等等方式也是如此。
移民局也没有规定必须要抽中H-1B才能申请绿卡,如果公司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并且经营状况良好,满足Sponsor绿卡要求,我们完全可以直接申请EB-2、EB-3,但现实通常刚成立的新公司都很难满足相关要求,无论是经营状况还是财务状况,同时办理绿卡期间我们也没有足够长的合法身份进行工作,所以我们可以先抽取H-1B,有了一定缓冲等待时间后,考虑申请绿卡,也就是自己开公司抽H-1B再到绿卡(EB-2/EB-3)的常规路径。
总之对于自雇的情况,我们在申请绿卡的整个环节中,PERM主要由劳工部来负责处理,更多地是审查雇主的情况,需要重点关注,PERM对于公司架构的要求与H-1B抽签有所不同。而后续I-140、I-485阶段都是由USCIS移民局负责处理,更多申是审核申请人的信息及雇主的ability to pay,像背景及经验等等,如果是自雇操作空间较大,整体来看自己开公司从H-1B到绿卡还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具体流程及时间线
如果我们是自雇的状态,在抽中H-1B,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和调整,符合Sponsor条件之后,完全马上就可以开始绿卡流程,尽可能压缩时间,将自己创立公司自雇的优势最大化,具体流程及时间线如下。
– PERM(至少2年起)
1. 明确工作要求
明确工作职位相关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头衔、职责、必须的最低学历和经验、工作地点以及员工数量,公司需要按照劳工部规定来确定这些内容,雇员必须证明在接受职位的时候已经符合这些条件。
2. 确定现行工资标准
确定工作职责和要求之后,需要在线向劳工部提交现行工资标准的认证,这个工资决定了雇主在雇员成为合法永久居民时应该支付的最低工资,通常需要6-8个月。
3. 打广告进行招聘
这是PERM的必要步骤,雇主需要在规定的媒体上努力进行职位宣传,证明自己有努力招聘过美国雇员,但没有找到相匹配的员工胜任,广告需要保持1个月,之后是30天的静默期,整个招聘阶段至少需要2个月,如果有合格的美国工人申请,流程需要暂停,需要再等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测试,劳工部这期间也会检查雇主提交的工作岗位要求和内容,确定该岗位的工作水平。
4. 提交PERM申请
如果招聘结束还没有合格的工人申请,就可以提交表格9089的PERM申请,审批时间至少12个月,如果被抽查(Audit)时间可能会被拉长至16-18个月,这期间公司还需要提供更多更详细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可查看https://flag.dol.gov/programs/perm
*需要注意!递交PERM当天为你的排期优先日哦。
– 提交I-140(4-6个月,加急15天)
PERM获批之后,公司需要在180天内为雇员提交I-140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资质证明,以证明有能力支付PERM要求的薪水,即使在申请过程中没有开始实际支付也要提供这些,移民局这期间还会考察雇员是否有符合岗位的资质,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等。小象提醒,如果没有在180天内递交I-140申请,这份批准了的PERM将会失效!
从提交I-140到审批通过需要多长时间呢,大家可以点击这里进行查询,当前EB-2和EB-3的处理时间大致范围在9-22个月不等,如果选择加急服务(Premium Processing),可以在15天内知道结果,费用为$2805。
– 等待排期(4.5-5.5年)
根据不同的绿卡类别和出生国家,如果当年申请人数超过了计划人数,新的申请人就需要等待直到有新的名额,即便申请人完全满足规定,只要没有名额就不会受理相关申请。美国国务院会每月更新绿卡排期表,会详细显示当下不同申请类别以及不同申请国家的Cut-off日期的信息,可以在排期表具体查看,如果Cut-off Date 包含了排期优先日(排期优先日在Cut-off Date之前),那就可以开始提交I-485申请了,目前EB2、EB3的排期时间大概在4.5-5.5年左右。
– 提交I-485(2年)
I-485是调整身份申请(AOS)的阶段,也是EB2、EB3绿卡申请的最后一步,在I-140得到批准,且排期达到PD时,就可以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处理时间一般在20-22个月左右,主要取决于在哪个地方办公室办理,不同地区的处理时间通常不同。
总体来看,经历了自雇抽取H-1B,以及长时间的公司运营,如果想要再进一步Sponsor绿卡具有一定可行性,只要我们努力够一够,符合相关要求,可以尝试自雇拿到绿卡!有任何疑问也欢迎随时咨询小象联系我们,小象为大家提供一对一的留美方案制定,助力留美人早日上岸!
自雇H-1B抽签Q&A
可以的,和常规H-1B一样,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进行H-1B Transfer
本身绿卡办理和H-1B抽签就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是否自雇都是这样的情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跳过H-1B抽签直接进行绿卡办理,所以自雇H-1B抽签也不会影响到后续绿卡办理,除非是在H-1B期间有任何违规情况,但这种情况属于“身份维持问题”,无论是否自雇都会存在。
会的,H-1B自雇抽签实质上和普通H-1B抽签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Sponsor H-1B的雇主变成了自己。年度85,000的H-1B配额及其豁免条款由国会设定,DHS无权更改这一法律框架。再一次明确即使自雇H-1B抽签也会算入85,000的H-1B配额中。
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合法成立,是美国实体,拥有美国国税局(IRS)签发的雇主识别号码(EIN Number)、并且有真实和正常的运营状态且正常经营纳税的公司,对公司的规模、成立年限和盈利情况没有硬性要求。
按照目前新规来看,受益人公司持股超过50%或拥有多数投票权可以由当前公司sponsor H-1B,如果不达50%同样也可以由当前公司Sponsor,属于常规的非“受益人所有者”的雇员类型。
公司注册费用:
成立公司的注册费用,根据注册州以及公司类型不同,一般在$100到$800不等。除此之外,各州每年还征收一定的基本费用,比如加州,LLC每年的最低Franchise Tax(特许经营税)是$800,亚利桑那州则没有这笔费用;C Corporation,加州每年最低特许经营费也是$800,亚利桑那州只收$50。
H-1B申请费用
基本申请费用
– 电子注册费:$215
– I-129申请费:$460
– 反欺诈费用:$500 (延期申请不需要缴纳)
– 教育及培训费用 (ACWIA):
1. 雇主有25名或更多的全职员工:$1,500;
2. 雇主的全职员工少于25人:$750
额外费用
– 申请加急处理费$2805
– Public Law 114-113,如果雇主在美国雇佣了50位或50以上的员工,且一半以上的员工是H-1B或L-1身份,需要每份申请额外缴纳$4,000
H-1B申请律师费
大家想要H-1B自雇可以联系小象为大家提供更加优惠的一站式H-1B自雇申请服务,专业律师帮助大家完成公司注册指导以及H-1B申请服务。
H-1B生效之后想要维持身份就需要有雇主雇佣,并且雇主发给雇员的工资不低于现行工资。如果公司停止运营那么雇员需要在60天宽限期内找到新的工作,并由新雇主向USCIS提交Transfer 申请否则H-1B会失效。